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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房屋变更登记,请到产权监理科办理;
1、赠与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、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、赠与协议或公证书单位证明。
3、继承房屋提交所有权证、被继承人和继承人身份证,单位证明、公证书、死亡证明、遗嘱。
4、互换的房屋须提交所有权证,产权人身份证,互换协议书或公证书。
5、新建、改建、添建、翻建、扩建的房屋提交产权人身份证,变更申请,建设规划许可证、土地使用证。
6、分割、合并,拆除的房屋须提交产权人身份证、变更申请、原房屋所有权证,上级批准文件。
7、注销登记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相关合同、协议等证明文件,房屋灭失,无权利承受人或不能确定承受人的由登记机关代为注销登记。
8、房屋遗失的须提交补发书面申请、申请人身份证明、单位证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