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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昨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,《房屋登记办法》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。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,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,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,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物权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 制定并于近日发布了《房屋登记办法》。
办法严格遵循《物权法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,调整和完善了登记规则。相比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》,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了新的内容:
一是坚持“登记为民”原则,注重可操作性,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。如明确登记时限,规定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等。
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。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,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。
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。
四是细化了《物权法》规定的登记类型。办法对《物权法》确定的预告登记、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、更正登记、异议登记、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,更加具有可操作性。
相关链接:建设部公布《房屋登记办法》(全文) |